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文新学院发布时间:2025-04-08浏览次数:19


为切实加强我院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保证学生校外实践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西华大学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西华行字[2021]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各类实习、 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和专业实践等。

第二条 校外实践(包括校外实习、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其中校外实习包括集中组队到校外进行的实习和经实习队、学院同意的学生分散实习;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经校内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或学位论文。社会实践包括“三下乡”、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是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实践,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成立学院校外实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系部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学工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校外实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校外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学院校外实践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 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确需分散实习(实践)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团委申请,学院团委审定同意后,应向学生详细说明分散实习注意事项,尤其要进行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分散实习(实践)的学生也应签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必须签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带队指导老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践活动。

第九条 涉及全校性的学生重大实践活动,由团委协调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团委负责统筹、安排,学院相关部门和老师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第十条 参加集中校外实践的学生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分散实习(实践)由学生个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把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实践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离校前必须召开安全教育会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校外活动情况,对学生校外活动进行全程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为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现场负责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熟悉校外实践的性质和基本要求,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发性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总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和学生干部的指挥,活动结束后按时返校。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如因擅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在校外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

(二)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校外实践要成立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带队教师担任应急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

第十九条 应急事件的识别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件(事故),启动应急机制:火灾、爆炸、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参加活动人员突发急病、发生刑事案件以及人员失踪等。

第二十条 应急报告

应急事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事故的知情人或受害人应通过口头、手机、哨子或喇叭等形式预警,立即报告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学院领导小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在情势非常危急时可直接与公安等部门联系,报告事件、事故性质、发生的地点和现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应急指挥与处置

带队教师在突发后事故、案(事)件后,担任现场应急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部署,协助其做好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本办法的,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案(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故、案(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案(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撰写《突发事故、案(事)件情况报告》,报送学院。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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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书下载链接:附件 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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